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378号
石家庄杰克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家庄杰克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