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杰克化工有限公司

石家庄杰克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430-2号 原告石家庄杰克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泉村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杰克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杰克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杰克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杰克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8元,由被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