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刘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602民初473号 原告:贵州某某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9月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铜仁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铜仁某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某某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刘某某、铜仁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铜仁某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3年6月25日,原告贵州某某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某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4775元,原告预交9550元,由原告贵州某某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775元,本院退还原告贵州某某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7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