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6民初1642号
原告:***,男,1985年9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南涧县。
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幸福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何定华,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南涧县南涧镇西山村委会西山脚16号。
负责人:黄建淞,系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应洪,女,系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会泽县,特别授权代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华,男,系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米易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亚峰,男,1994年1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县人,公司工作人员,住云南省巍山县。
被告:昆明勤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拓翔路189号德凯聚金盛科7栋7-1厂房。
法定代表人:许荣,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昆明博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二号平台A1幢261室。
法定代表人:敖学永,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于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环城南路270号春天映像青年公寓A单元809号。
法定代表人:于勤,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涧分公司、李亚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追加昆明勤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博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于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2022年2月22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宜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钟晓慧
书 记 员 鲁泽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