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初4386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08月3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娟,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霜,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沟131号塑料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45859100Y。
法定代表人:李明杨。
原告**与被告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光   英
人民陪审员      张乃容
人民陪审员      曹晓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陆书瑶
书记员朱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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