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1939号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深沟村(无线电元件九厂)[2-1]28号楼三层A3-305室。
法定代表人:徐双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治国,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沟**塑料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明杨,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全,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丽,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洁
人民陪审员 党 明
人民陪审员 张洁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