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6118号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丰海联创港众创空间)9层101内574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婵,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沟131号塑料大厦4楼。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孙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晗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