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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抚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732民初3746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抚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原告***与被告抚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2024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