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732民初3746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抚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原告***与被告抚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2024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