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13民初6248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202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41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以6745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7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5938.8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1470.2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原告有权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5415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某地块幼儿园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某地块幼儿园项目施工范围内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安装及成品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全部工程,原、被告于2017年4月21日结算,结算价为402100元(包含质保金20105元)。后被告仅支付原告375250元,尚欠26850元未付。2017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某地块样板区9-10#楼、岗亭图纸范围内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安装及成品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工程。原、被告于2022年4月7日结算,结算价为227304元(包含质保金11365.2元)。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款项。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5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某地块幼儿园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某地块幼儿园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待竣工结算完成,并完成质量缺陷整改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留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届满后经物业公司、甲方验收确认如无质量问题,质量保修金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不计利息);保修期为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2017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确认某地块幼儿园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价为4021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5250元,尚欠26850元未付。
2017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某样板房及岗亭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完成并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不计息。2022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决算财务明细表》《工程决算审定汇总表》,确认某样板房及岗亭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价为227304元,保修期为2020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30日。后被告未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某地块幼儿园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工程款254154元;
二、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以6745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7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15938.8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4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1470.2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甲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享有本案《某地块幼儿园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6元,由被告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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