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7231号
申请人:杭州绿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53号院13号楼二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杭州绿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绿城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001,4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杭州绿城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绿城铝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1,40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绿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 雯
书 记 员 陆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