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267号
原告:舟山市联德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皋泄社区皋泄***1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呈,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联德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绿城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杭州绿城铝业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联德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联德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ling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梁芝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