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492号
原告:***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经济开发区0104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83452966。
法定代表人:周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东吴大道以南、三秀路以西海林·***2号楼/**27层1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L01A42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