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龙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3民初4630号 原告:陕西龙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龙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龙腾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龙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龙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服务费96206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书》,约定原告承担被告项目消防检测工作。之后,原告为被告完成了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备案,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检测费。为维护原告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陕西**公司辩称,原告仅进行一次初检就作出了检测报告,违反了客观真实情况,被告愿根据原告初检的工作量支付相应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6日,原告陕西龙腾公司与被告陕西**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其“京东(西安)亚洲一号项目”消防设施系统进行检测测试,受检面积:213791.05㎡;检测时间: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结束;检测费用:96206元;付款方式:原告出具检测报告后一次付清。 之后,原告对涉案项目进行了初检,并将检测问题以《反馈单》形式发送被告,要求被告进行整改。2021年7月8日,原告出具了《检测报告》。2021年7月16日,该检测报告备案通过。依据原告陈述,原告出具该检测报告后通知被告领取,但是被告就付款问题与原告交涉,未领取该检测报告。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检测费用,未果。 另查明:被告原名称系“陕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2日,该名称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变更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五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此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出具报告的义务并经备案通过,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原告仅进行了初检就出具检测报告,其报告内容缺乏客观真实性。但被告就其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涉案合同对检测的次数、内容均没有作出约定,故被告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涉案合同约定的检测费用96206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龙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962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5元,由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