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勘迈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勘迈普科技有限公司与扎鲁特旗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站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6民初2304号
原告:北京中勘迈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1,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扎鲁特旗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内蒙古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勘迈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扎鲁特旗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站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勘迈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中勘迈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扎鲁特旗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站达成阶段性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勘迈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22元,减半收取计10511元,由原告北京中勘迈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美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木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