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济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济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民申7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济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威海路7座150号。
法定代表人:曾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济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4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已签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未交付劳动合同,应加倍支付工资,原判认定该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而不予处理错误;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因”家庭原因”辞职的事实与在案证据冲突,属适用法律错误;原一、二审判决以申请人的主张未经仲裁裁决而不予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原一、二审判决以申请人索赔退还证件不属劳动争议而不予支持,属适用法律错误;原一、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索要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济通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已按判决全部履行,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所提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已签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未交付劳动合同,应加倍支付工资,原判认定该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而不予处理错误的申请理由。经查,原判采信的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经庭审质证,在无相反证据否认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原判据以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的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事实无证据证实;且申请人主张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判不予支持正确。申请人主张时效认定有误、仲裁时效起算点应为2015年3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申请人权利被侵害之日应为其入职后一个月,即2014年3月23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由于**于2015年8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已过。故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申请人所提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因”家庭原因”辞职的事实与在案证据冲突的申请理由。经查,《员工辞(离职)申请书》中明确记载申请人的辞职原因为”家庭原因”,且本人也签字确认。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认定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判对申请人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所主张的被迫违心才签字的理由无证据证实。故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申请人所提原一、二审判决以申请人的主张未经仲裁裁决而不予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申请人所主张的退还个人所得税、支付年终奖和绩效奖、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请求在申请仲裁时未提出,属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原判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故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申请人所提原一、二审判决以申请人索赔退还证件不属劳动争议而不予支持,属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经查,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申请人的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原判认为申请人相关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同时,二审判决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是为了具体说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而不是以此来拒绝裁判。故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申请人所提原一、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索要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经查,虽然申请人曾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但并未先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济通公司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由于没有相应限期支付的事实依据,原判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