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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海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江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民初3618号 原告:湖南海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湘潭经开区民乐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海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海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原告湖南海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西)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海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海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湖南海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