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飞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飞尚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华讯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1民初2165号
原告:江西飞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玉湖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35126980。
法定代表人:刘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鸣,男,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华讯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445号1单元13层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1A4MX6C。
法定代表人:周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飞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讯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飞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飞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江西飞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公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