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飞尚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骏敏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飞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3865号
原告:江西飞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雄波,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骏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上官剑峰,职务不详。
原告江西飞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骏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江西飞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22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652.19元(违约金自2018年1月11日起算,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欠款结清之日);3、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3500元及差旅费。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8日,原被告双方在西安市签订了《陕西潘家河大桥自动化监测系统项目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对被告付款时间方式、项目验收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原告在完工后召开会议配合被告进行项目验收做好相关准备,并向被告提出验收申请,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第一笔合同款之后,一直拒不向原告反馈验收结果,也拒不支付合同尾款。2020年2月6日,原告方再次向被告提交《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征求意见稿》、对账函,并要求被告尽快付款,但被告又以业主未与其验收结算,西安市疫情严重、自身身体欠佳等多种事由迟迟不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据原告所知,涉案项目已于2017年12月27日投入使用,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所谓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原告江西飞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骏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陕西潘家河大桥自动化监测系统项目合同》,约定原告江西飞尚科技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安装陕西潘家河大桥自动化监测系统,内容包括光栅光纤应变计、桥架等应变监测设备,GNSS主机、立杆等变形监测设备,传感器信号线等索力监测设备及振动、环境、视频监控、通信等设备的安装,安装地点位于陕西省潘家河大桥,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地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故本案应由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36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江西飞尚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博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薛  婉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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