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5民初10686号
原告: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洛龙喜长山顶4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云南方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