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眉***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2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85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眉***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6577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538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眉***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眉***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