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12民初779号
原告:眉山**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2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沙板滩村。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沔坝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眉山**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眉山**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76元,减半收取计7638元,由原告眉山**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12民初779号
原告:眉山**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2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沙板滩村。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沔坝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眉山**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养剂分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眉山**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76元,减半收取计7638元,由原告眉山**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