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81民初7807号
原告:都江堰市海晟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永安大道北一段5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博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美兴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都江堰市海晟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博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都江堰市海晟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都江堰市海晟祥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江堰市海晟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都江堰市海晟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