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7民初150号
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科技路64-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海纳明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线东、南二线南科研楼301内306、307、3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海纳明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334613825760600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12890510604500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