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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5民初2986号 原告:***,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横山县。 原告:***,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横山县。 被告:内蒙古广泰路桥环境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6994573962,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号商会大厦1-2301。 负责人:***,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广泰路桥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下欠工程款360000元及从2021年6月10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截止起诉之日止的利息约为30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鄂尔多斯市沿黄地区盐碱地灌溉排水系统改造工程七标段的桥梁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桥梁工程每座为268000元,工程期限为2020年10月25日至2020年11月25日。原告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了9座桥梁工程,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经结算后,被告现共欠原告工程款36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6日通知原告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裁定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