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民终58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阮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女,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4)辽0203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大连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