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81民初4122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中天骏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号**号楼*座**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5703518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天骏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亦未办理减、缓、免等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