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定南县群玲水泥店、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624民初1225号之二
原告:定南县群玲水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8MA37MYNQOW,住所地: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客家大道东侧三和国际社区5-1-01号商铺。
经营者:刘日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国华,广东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广东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1962771318,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花园6栋19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金。
被告:黄仟明,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告:***,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第三人:和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果园路。
法定代表人:徐风雷。
原告定南县群玲水泥店与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黄仟明、***、第三人和平县交通运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定南县群玲水泥店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原告定南县群玲水泥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南县群玲水泥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8.8元,减半收取计15104.4元,由原告定南县群玲水泥店负担。
审判员  黄思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叶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