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鸿基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21民初1624号之二
原告:***鸿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城镇城南新邮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3348158320。
法定代表人:张意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民,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花园6栋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1962771318。
法定代表人:曾宪金。
被告:***龙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龙窝镇龙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6210072682105。
法定代表人:邓述文。
原告***鸿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龙窝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2022年7月25日,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744元,减半收取计5372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鸿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蓝志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