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621民初2386号
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金县紫城镇新紫路37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5921321451。
法定代表人:张柏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蓉,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培良,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花园6栋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1962771318。
法定代表人:曾宪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宁,广东广信君达(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穗,广东广信君达(梅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蓉和司培良、被告***、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宁和李守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泥款1313741元。2、判令被告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LPR上浮50%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6811.7元;以51374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LPR上浮50%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813.1元。均暂计至2021年6月22日,实际计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水泥。2021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被告拖欠原告水泥款1313741元,计划春节前付80万元整,余款于2021年5月30日前付清。时至今日,被告并未付清水泥款,根据《民法典》及最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本人欠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在立欠条后偿付了300000元,现仍欠其1013741元。本案债务是本人个人行为,与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已履行了与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全部义务,不存在拖欠其款项的情况。对于2021年1月28日欠条,不是本公司出具的。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向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购买水泥,在经双方结算后,被告***于2021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主要内容是:本人***,欠过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人民币壹佰叁拾壹万叁仟柒佰肆拾壹元整(1313741元),计划春节前付捌拾万元整,余款于2021年5月30日前付清。此后,被告***于2021年1月31日、2021年2月7日两次共向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偿付300000元。余款经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追偿未果。2021年6月25日,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追加广东恒泰公路工程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另查明:位于紫金县紫城镇榕林村至龙窝镇黄田村三级公路改建工程系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被告***是施工单位工班。2019年12月30日,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公司订立水泥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公司向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购买1500吨水泥。在后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公司多次向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庭审中,被告***陈述其向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购买的水泥用于该工地及其他工地。
以上事实,有欠条、水泥购销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购买货物,尚有货款人民币1013741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2021年1月28日欠条中约定了支付期限,故被告***应当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本案债权依据是被告***所立,而被告***虽是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施工人员,但没有证据表明其具有代理权。因此,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提出判令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撑,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1374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3日起;以513741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3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驳回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396元,由原告紫金县百合水泥有限公司负担1351元,被告***负担70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建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卫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