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公路事务中心与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民终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住所梅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955。
法定代表人:王忠,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然,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梅州市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8。
法定代表人:曾宪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梅州市******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梅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2012年1月9日,双方签订《梅州市***梅江区段改造工程BT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回购协议》,约定由被上诉人通过BT模式投(融)资筹集建设资金建设涉案工程。2014年12月29日,被上诉人将涉案工程交工验收,2015年2月13日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双方工程结算以财审中心审计为准,同时,根据上诉人的施工招标文件《招标人承诺》,如招标人未能在中标人送齐完整结算资料后二个月完成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则视为同意中标人报送的工程造价作为结算造价。因财审中心一直未出结论,原审法院依据双方认可的数据进行下判。在二审期间,财审中心出具了意见书及审核结论。经本院出示该审核结论,双方对该审核结论均不认可。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财审中心在二审期间出具的审核结论较为仓促,且当事人分歧较大,不宜直接采信。从公平公正角度考虑,应重新委托有资质(专门从事道路、路桥)省级评估机构对该工程价款进行评估。综上,本案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2民初2825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梅州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78.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陆宝华
审判员  陈恒山
审判员  曾园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