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舒某;湖南某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工务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224民初4618号 原告:舒某,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邓某。 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工务段,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负责人: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某,女,1999年8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舒某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2025年10月28日,原告舒某申请追加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工务段作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舒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于2025年7月15日所达成的林地补偿协议无效;2.判令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5年10月28日,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撤销原、被告于2025年7月15日所达成的林地补偿口头协议;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原告林地上施工,将原告的林地恢复原状。事实及理由:湖南某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私自将原告位于湖南省溆浦县沿溪乡瓦庄村抱谷坪的林地一扫而光。2025年7月15日,在瓦庄村领导***的主持下开始量面积,协商补偿事宜。在签补偿收条之前湖南某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郭总口头承诺在施工完成以后将林地交还给原告,以后这个所有权还是原告的,在上面施工、种植、运输木材而导致抢险设施损坏由铁路部门自行修复,并向原告出具由铁路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无责声明。被告按每亩7000元的补偿标准(共计5亩,3448.5平方),另加青苗补偿费5000元,给被告出具了一张40000元领款收条,原告多次问被告索要铁路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声明,被告以各种借口推托,现工程即将完工。原告报警,在2025年8月21日通过当地政府协调,被告当着政府领导的面答应第二个星期给原告声明。后原告再次催要,被告才明确告知原告给不了由铁路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声明,只能盖施工单位的章,原告对此并不认可。施工单位一旦施工验收交给铁路部门,原告的权益没法保障。签收条是建立在被告承诺之上的,被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欺骗手段,诱使原告签了收款协议,但被告拒不履行之前给原告的承诺,若被告不愿履行之前的承诺,现被告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之前原告与被告于2025年7月15日所签的补偿协议无效,并停工,恢复原貌。 湖南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溆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的专门管辖范围。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诉争合同直接源于铁路运输安全领域的抢险工程,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1.根据起诉状及附件《协议》明确记载,本案所涉工程为“沪昆线K1336+941雪峰山二号隧道进口仰坡抢险加固工程”。沪昆线是国家重要的铁路干线,该工程的性质是为保障铁路行车安全而实施的抢险加固工程,与铁路运输安全和设施维护直接相关。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的规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3.本案中,湖南某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舒某签订的《林地补偿协议》,是因实施前述铁路抢险工程所必需的附属的民事行为。该补偿协议的签订、履行争议,是铁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完全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二、本案由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专业裁判。本案争议的解决,不仅涉及对《林地补偿协议》本身效力的判断,更需要审查铁路抢险工程的背景、必要性、施工范围以及对铁路设施的长期影响等专业事实。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在审理此类与铁路密切相关的案件时,具有专业的审判知识和经验,能够更精准地把握案件焦点,作出公正高效的裁判,更好地兼顾铁路运输安全与公民财产权益的平衡。综上所述,本案纠纷根植于铁路运输安全领域的抢险工程,依法应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的专门管辖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除设有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一些专门法院,如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等,这些专门法院有特定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规定,本案系涉及广州局某工务段沪昆线K1336+941雪峰山二号隧道进口仰坡抢险加固工程所衍生出的合同纠纷,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系广州局某工务段沪昆高铁K1336+941雪峰山二号隧道进口仰坡抢险加固工程的中标单位,原告系溆浦县沿溪乡吉祥村三组林地(东至贺显象山听坎横过,南至二组山埋石为界,西至尖峰,北至瓦庄山埋石)的林权人,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因广州局某工务段沪昆线K1336+941雪峰山二号隧道进口仰坡抢险加固工程施工建设占用原告的林地,双方因此事宜签订的协议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的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即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湖南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