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424执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执行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房建公寓段,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249号。
负责人***,段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房建公寓段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人仲字[2023]88号仲裁裁决书于2025年5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房建公寓段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驳回其不予执行的申请,被执行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房建公寓段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正在办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的恢复劳动关系审批流程,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湘0424执7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