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初4450-4451号 原告:深圳市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索佳科技园综合大楼7层A701、A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5967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第一工业区C栋1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979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2071××××.6、ZL20152071××××.6)两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两案均按深圳市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