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初253号
原告:深圳市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索佳科技园综合大楼7层A701、A7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第一工业区C栋1楼、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