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初4323号 原告:深圳市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索佳科技园综合大楼7层A701、A706号,朱坳第二工业区A3厂房第5层从事生产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第一工业区C栋1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71××××.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