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保508号
申请人东莞市锦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中坑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2HKQ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第一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9790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锦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7439.27元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7439.2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