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东莞市锦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6执保8944号 申请人: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锦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锦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487508.92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锦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87508.92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