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

东莞市锦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6执保11820号 申请人东莞市锦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莞市锦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锦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7439.27元的财产,本院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7439.27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第二次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价值237439.27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联锦光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7439.2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