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多斯市恒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多斯市神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7财保82号 申请人:**多斯市恒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MYRBR7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多斯市伊金***阿镇*****写字楼13号楼5层5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多斯市神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098930969R,住所地伊旗江苏工业园(***装备制造基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多斯市恒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多斯市神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多斯市神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斯伊***支行开设账号8600********中的212308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多斯市神传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斯伊***支行开设账号8600********中的212308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多斯市恒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