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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斗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兵1101民初1627号 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景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