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执178号
被执行人:北京博友虹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7516810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博友虹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交纳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的诉讼费单据复印件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一终字第12号案件上诉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的相关材料,并说明双方对各自在一、二审案件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部分不再向对方主张,不涉及到退费,其已交纳的部分由各自承担。经核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一终字第12号案件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确已全部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8执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