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2民初6867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告:江苏某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江苏某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庭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江苏某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