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1595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广东泰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峻文街1号(自编号A14)8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82G1E。
法定代表人:郭奕吉。
原告***与被告***、广东泰勤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原告以***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