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5454号
原告: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2号楼副楼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忠***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四维益友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维益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