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6民初944号
原告: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2号楼副楼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林善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娜、王爽力,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2022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 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欢
书 记 员 苏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