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地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鲁0785民初3820号
原告山东地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大公司)与被告高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0785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后,原告山东地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7民终7176号民事裁定书,以未查明案情,济南中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参加诉讼为由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重审后,原告申请追加济南中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地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福堂,被告高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彬、刘强及第三人济南中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茂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第三人和原告共同为被告“高密市国土资源电子政务信息系统”施工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围绕其辩称理由提交以下证据:提供1、2004年3月5日与武汉中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高密市国土资源电子政务信息系统技术合同复印件一份;2、被告与济南中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3、发票四份及付款凭证四份。 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对证据1、2和3无异议,但是这两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不能证明合同最后是由济南中地公司履行的。第三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中的50万元系属于12336工程的软件款。
原告和第三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高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付原告工程款38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菲 人民陪审员  蔡婴红 人民陪审员  王希惠
法官 助理  徐文娟 书 记 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