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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软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恒益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5700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软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临港恒益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软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软富公司)诉被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瑞谷拜特公司)、上海临港恒益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恒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被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原告上海软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软富公司与瑞谷拜特公司签订的《临港国际健康城智***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合同》于2021年4月28日解除;2.请求判令瑞谷拜特公司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116,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瑞谷拜特公司赔偿原告以160,000元为基数,按LPR为标准,自2021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及以956,000元为基数,按LPR为标准,自2021年5月20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4.请求判令恒益公司对瑞谷拜特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瑞谷拜特公司和恒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为:软富公司与瑞谷拜特公司于2020年8月3日签订了《临港国际健康城智***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合同》(下简称《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由软富公司就临港国际健康城智***服务平台项目为瑞谷拜特公司定制开发一套应用软件。《项目建设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总费用为800,000元,费用明细详见合同附件《临港国际健康城智***服务平台项目报价方案及功能清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合同变更中的项目如在《项目建设合同》中已有报价,则变更的价格调整应以《项目建设合同》报价为依据;如变更项目在《项目建设合同》中未有报价,则由一方提出合理的新报价,新报价征得对方同意后作为变更中价格调整的依据。同时,双方约定软富公司完成《项目详细设计文档》、《原型图》并经瑞谷拜特公司签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瑞谷拜特公司应向软富公司支付阶段款160,000元。但在《项目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瑞谷拜特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了多次变更,并于2021年2月1日对《原型图》等文件进行了确认。因瑞谷拜特公司变更后的项目范围已远超出本合同约定,软富公司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依《项目建设合同》的约定对项目总费用进行调整。***拜特公司不仅拒绝按约向软富公司支付阶段款,且对软富公司要求变更合同价款的诉求不予理会。现软富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应用软件开发并交付给瑞谷拜特公司,软富公司结合《项目建设合同》的附件标准并根据实际工作量统计,扣除瑞谷拜特公司已支付的120,000元,瑞谷拜特公司尚拖欠软富公司服务费1,116,000元未支付。软富公司委托律师于2021年4月27日向瑞谷拜特公司发函,通知其解除《项目建设合同》,瑞谷拜特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收到函件,故《项目建设合同》于2021年4月28日解除。此外,恒益公司为涉案项目的实际需求方及使用方,现软富公司完成了涉案系统的安装、调试等,且已实际向恒益公司进行了交付,故恒益公司应对瑞谷拜特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软富公司认为,瑞谷拜特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软富公司足额支付合同款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违约,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恒益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实际使用主体,也应向软富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现瑞谷拜特公司与恒益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侵害了软富公司的合法权益,软富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解除软富公司与瑞谷拜特公司签订的《临港国际健康城智***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合同》;2.依法判令软富公司退还瑞谷拜特公司已支付的首付款12万元;3.依法判令软富公司赔偿瑞谷拜特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4.依法判令软富公司赔付瑞谷拜特公司违约金4万元;5.反诉费用由瑞谷拜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为:2020年7月21日,瑞谷拜特公司与恒益公司签订关于“临港国际健康城智***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合同,瑞谷拜特公司将该项目的整套系统交由软富公司建设,具体包括:智***软件框架(成熟产品)、客户端APP、管理端APP、管理端系统、大屏幕管理等主要内容。由于软富公司系业内于“养老项目”开发方面相对具备经验的软件公司,为了更好地服务恒益公司,故瑞谷拜特公司与软富公司达成合作,将该建设项目中除管理端大屏外的工作交由软富公司完成,并签订了“临港国际健康城智***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合同(备注:与恒益公司合同同名,但工作内容不同)。合同约定,服务总费用80万元,付款条件为首付款先付12万元(预付款);阶段款16万元于软富公司完成《项目详细设计文档》、《原型图》、《可视化展示原型》并经瑞谷拜特公司签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系统上线付款24万元于软富公司完成系统安装、调试,交付使用手册,并经瑞谷拜特公司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最终验收款20万元于软富公司项目完成实施,并经瑞谷拜特公司签字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期满付款8万元于瑞谷拜特公司签字验收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签约后,瑞谷拜特公司依约向软富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2万元,但软富公司工作拖沓、内容管理混乱,无法采用及逾期无法完成工作等原因,致使瑞谷拜特公司自行制作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详细设计文档》、《原型图》、《可视化展示原型》,故瑞谷拜特公司依法提起反诉,要求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瑞谷拜特公司委托软富公司定制开发一套应用软件(包括客户端APP、管理端APP和管理端系统WEB),故该协议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案应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