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3知民初1260号之一
原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纳贤路800号1幢B座9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芯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皇庆路333号3幢北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芯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沪73知民初12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芯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2021年11月22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芯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