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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芯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3知民初1260号 申请人: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纳贤路800号1幢B座9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芯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皇庆路333号3幢北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芯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芯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芯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