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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芯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3知民初1260号之二 原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纳贤路800号1幢B座9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芯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皇庆路333号3幢北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芯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2021年11月20日,原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上海瑞谷拜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